新闻中心
您的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 正文

高振会院长带队参加新矿产资源法和能源法论坛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23日 15:07点击次数:

2024年11月8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25年施行。

为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新法律,交流矿业、能源法律实务工作经验,对新法后律师执业工作进行指导和交流,山东大学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研究院高振会院长、张治国教授应邀于1221日参加由盈科律师事务所在重庆举办的“新矿产资源法和能源法”论坛。

高振会院长对“环境法医学”进行了介绍,他表示,环境法医学是山东大学设立的新兴交叉学科,主要研究领域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技术和制度等,为全国环境资源类案件处理提供法律证据支持。研究院热切希望通过本次会议,加强与律师朋友们的合作,发挥研究院的技术优势,和律师朋友们的法律优势,强强联合,共同服务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张治国教授作题为《新矿法背景下矿山生态修复的技术与思考》的报告。张教授通过典型案例讲解和故事分享等方式,生动详细地为现场的律师及专家朋友们讲述了生态服务原理、生态服务功能、修复原则、修复策略、修复方案等知识。指出,为进行矿山修复,需要制定有前瞻性、灵活性、可持续性的规划,确保修复后的生态系统能够长期稳定的运行。

来自中国地质大学的李显东教授做主旨报告,他介绍了“新矿产资源法”的十大亮点: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全面推进竞争性方式出让矿业权、将物权登记与勘查开采许可相分离、建立(系统规定)矿区生态修复制度等。对目前我国法律部门的不足进行了介绍,期待未来我国可以推出更加与时俱进的法律系统工程,编纂出更加成熟的环境法典。

西南政法大学的张辉教授做主旨报告,他提出旧矿产资源法以行政许可证确定矿业权没有法律依据,而新法实现了矿业权与许可权的分离;新法规定探矿权的前提是合法取得采矿权,而非旧法中的优先权;新法同时回应了当前矿业投资中的税费成本、矿业用地不合法的问题,有助于缓解产业投资压力。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资源储量专委会常务副主任张延庆做主旨报告,他对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主要类型、一般特点、如何对报告进行合规性检查及储量专家审查的工作任务进行了详细讲解。

会议进行了新矿产资源法和能源法的专题研讨,分别围绕“新法背景下矿产资源和能源业务的拓展与创新”“新法对涉矿以及能源犯罪的影响”“海外矿业投资的机遇与挑战”“矿产资源和能源纠纷处理与律师的专业化”等问题进行了研讨。


【作者:冷雨凝、高蒙;编辑:王金铭;审核、责任编辑:林佳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