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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发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0年07月15日 16:50点击次数:


4月30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这十大案例分别是:

1.山东济南章丘区 6 企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本案特色:一是生态环境损害数额2.4亿元,数额巨大;二是运用磋商和诉讼两种途径索赔。

2.贵州息烽大鹰田 2 企业非法倾倒废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本案特色:本案是全国首例经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案件,也是全国首例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赔偿协议以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3.浙江诸暨某企业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本案特色:替代修复,以替代修复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4.天津经开区某企业非法倾倒废切削液和废矿物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本案特色:探索了需要修复和不需要修复两种损害的责任承担方式。

5.江苏苏州高新区某企业渗排电镀废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本案特色:通过本案,苏州市高新区建立了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处置的会商制度。

6.湖南郴州屋场坪锡矿“11·16”尾矿库水毁灾害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本案特色:在应急处置阶段即成立协调处置工作组,与鉴定评估机构联动,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与鉴定评估工作,确保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数据的可靠性和时效性。生态环境修复工程分为河道生态修复工程、土壤修复工程和饮用水源保障 3 个部分,实现最佳修复。

7.深圳某企业电镀液渗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本案特色:本案是一起通过溯源执法发现涉重金属污染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8.安徽池州月亮湖某企业水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本案特色:针对生态环境损害事实清楚、数额小、无争议的实际情况,探索创新了简易评估认定程序。

9.上海奉贤区张某等 5 人非法倾倒垃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本案特色:试行履约保证金制度,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情况缴纳履约保证金。探索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衔接,将赔偿义务人落实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情况作为刑事责任追究的考量要素。首探“从业禁止令”,禁止相关赔偿义务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

10.重庆两江新区某企业非法倾倒混凝土泥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本案特色:财政预算保障鉴定评估及时开展,将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评估等费用预先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鉴定评估费用得到保证。强化公众参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过程中,组织人民监督员和专家到修复现场查看,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文中内容节选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生态环境部政府网

编辑:高蒙

审核:耿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