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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祝“塔斯曼海”轮溢油海洋生态索赔第一案20周年——海洋溢油生态损害鉴定评估与环境公益诉讼研讨会顺利召开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30日 12:42点击次数:

11月23日,‘塔斯曼海’轮溢油海洋生态索赔第一案20周年论坛暨海洋溢油生态损害鉴定评估与环境公益诉讼研讨会在青岛举行。来自法院、检察院、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各单位代表约400人,通过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参加会议。山东大学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研究院院长高振会和青岛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院长佘希林主持会议。

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海洋污染防治监管二处处长倪建斌致辞。倪建斌回顾了“塔斯曼海”轮溢油海洋生态索赔第一案的具体情况,他对该案胜诉对于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立及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产生的深远影响表示肯定,为当年该案参与人员敢为人先、做第一个敢吃螃蟹的人的行为表示称赞。同时,他表示,目前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仍有不足,在制度和标准方面,都需要进一步完善。希望各位专家学者们畅所欲言,分享研究和工作经验,共同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建言献策。


青岛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刘彩云致辞。她介绍了青岛大学的基本情况,并希望各位领导专家充分利用此次会议搭建的良好平台,加强交流合作,增进情感友谊,共同为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加快海洋强国建设贡献力量!

自然资源部第一海洋研究所副所长魏泽勋致辞。他表示,“塔斯曼海”轮溢油海洋生态索赔第一案开启了我国生态环境赔偿的序幕,是一件非常具有历史意义的生态环境维权和鉴定评估索赔实践。今天大家共聚一堂,相信一定会碰撞出很多思想火花,迸发出更多智慧光芒。


随后,会议举行聘书颁发仪式,山东大学和青岛大学校领导为专家们颁发聘书。

中国工程院院士丁德文、天津海事法院副院长李增强、青岛海事法院副院长宋俊文、浙江工商大学特聘教授徐祥民等领导和专家作专题报告。

丁德文院士是当年案件的亲历和参与者,他回顾了当年案件所遇到的困难,并希望大家能够以此事件为契机在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方面进行深入思考。李增强表示,这起案件提供了许多宝贵经验,它开创了我国诉讼制度的先河,为我国今后船舶油污诉讼立法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宋俊文表示希望研究院牵头,共同完善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特别是健全司法鉴定机制,并为海事法院审理案件提供技术支撑。徐祥民就“塔斯曼海”轮溢油案的地位与启示做了交流报告,对国家行政机关管理职能的实现、“污染”的定义等问题进行了探讨。随后其他专家学者也进行了交流讨论,现场气氛热烈。

在“塔斯曼海”轮溢油案发生20周年之际,重新回顾本案,对于我国海洋溢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具有重要的理论研究和现实指导意义,对于我国海洋和陆地整体的生态环境法制建设、技术标准制定、公民生态环保意识的提高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2002年11月23日凌晨,马耳他籍“塔斯曼海”轮与中国大连“顺凯1号”轮在天津大沽锚地海域发生碰撞,“塔斯曼海”轮所载原油大量泄露,造成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严重受损。天津市海洋局经国家海洋局授权,依法就该污染事故造成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向被告提起索赔诉讼。该案是我国生态索赔第一案,首次将生态利益纳入赔偿范围,奠定了我国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的实践基础,对我国生态环境法制建设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基于该案的司法实践,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体系得以建立。在时任国家海洋局北海环境监测中心主任高振会的带领下,制定并发布了国家标准《海面溢油鉴别系统规范》(GB/T21247-2007)和行业标准《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HY/T 095-2007);首次在国内建立了气相色谱(GC-FID)、气相色谱-质谱(GC-MS)、红外光谱(IR)、荧光光谱及物理方法等一套国际先进的油指纹库建设技术体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被放在突出地位,提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全面推进。2015年,新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实施,环保组织纳入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并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7个省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共同发文,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2017年,新修改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施行,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相衔接,强化法律责任,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2020年《民法典》颁布,专章规定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法律责任。从陆地到海洋,以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环境资源刑事诉讼、生态环境侵权诉讼、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等制定为链条,逐步建立和完善了我国的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的制度和法律体系,共同构成了我国陆地和海洋整体生态环境保护的钢铁长城。

会议由山东大学、青岛大学和自然资源部第一海洋研究所主办;山东大学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研究院、青岛大学法学院、司法部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理论研究与实践基地、青岛大学公益诉讼检察研究基地、青岛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共同承办。


(作者:高蒙、王金铭;照片:王金铭;编辑:高蒙;审核、责任编辑:林佳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