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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发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典型案例(案例一—案例十)

发布日期:2020年05月07日 09:56点击次数:

转载自,http://www.mee.gov.cn/ywdt/hjnews/201911/t20191123_743881.shtml

案例一、北京市小月河生活粪便污染物倾倒事件

案情简介:2017年10月18日晚至19日凌晨,北京通洁商贸服务中心人员将从某公司土建施工项目部清掏的17车生活粪便污染物,倾倒入北京市小月河附近的雨水井,污染物沿雨水管线排入小月河,造成约3公里水面被污染。有关部门采取打捞污染物、喷洒药剂及调水稀释等应急处置措施。经调查与鉴定评估,确定了该案涉及的赔偿义务人、连带责任人,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已得到有效控制,无需进行生态环境修复。2019年4月始,北京市生态环境局与赔偿义务人、连带责任人代表开展了三轮磋商,并于同年10月28日签订支付应急处置费等113.46万余元的赔偿协议。

案件亮点:一是在磋商前对案件作出专业法律分析,为后续协商调取公安机关卷宗复印件、推进赔偿义务人和连带责任人磋商并达成一致、签订赔偿协议等提供基础支持。二是探索承担连带责任的赔偿责任体系,落实“各地区可根据需要扩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范围”的要求。三是设立专户管理资金,将赔偿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四是警示教育为节约成本,所签订合同名为化粪池清掏,实为委托无资质人员和公司非法处置本单位生活粪便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

案例二、天津经开区利用渗坑倾倒废切削液和废矿物油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2017年9月20日,天津经开区环境监察支队会同公安开发分局对区内的某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厂区西北侧草地上有一形状不规则的渗坑,调查发现,该企业向渗坑中倾倒废矿物油、废切削液等危险废物。2019年7月,天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作为赔偿权利人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的指定部门,与该企业成功磋商,涉及赔偿金额114.6617万元,并将赔偿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目前修复和赔偿工作已基本完成,即将开展修复效果评估。

案件亮点:一是多部门加强配合,包括局内各科室、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评估鉴定机构等各部门依各自职责加强合作,提高了工作效率。二是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和宣教,使企业及时认识到了错误并诚意改正,因此使得磋商成功开展。三是紧盯进度,促使企业尽快依法完成修复和赔偿工作,降低环境风险。

案例三、河北承德危废倾倒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2018年5月21日,承德市宽城县都阴河河段出现大量不明液体,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经调查,佟某等人受某公司违规委托处置危险废物,在承德市和秦皇岛市非法倾倒。经调查和鉴定评估,该公司和佟某等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共计2304.806万元。2019年6月以来,经两轮磋商,河北省生态环境厅与某公司成功签订了赔偿协议。某公司自愿先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留对佟某等人的追偿权。

案件亮点:一是用足用好连带责任规定。本案的赔偿义务人既有公司也有个人,省生态环境厅依据法律有关连带责任的规定,磋商确定由公司先行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公司与其他赔偿义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由其自行解决。二是发挥多部门联动机制。生态环境厅和公安、司法机关密切联系、信息共享、证据互用、共商共研,有力确保案件的顺利推进。三是做深做细鉴定评估工作。充分调查、科学检测,精准计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为磋商成功提供有利的技术支撑。四是严格落实污染主体责任。遵循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促使某公司积极配合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

案例四、内蒙古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内蒙古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投产以来,厂区无组织恶臭气体排放,影响空气环境质量及城区居民生活。多年来,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针对群众反映异味问题进行现场调查,多种途径督促企业整改。在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期间,市生态环境局与阜丰公司多次进行磋商,确定环境损害赔偿额为1.0560亿元;检察机关据此与阜丰公司和解并撤诉。通过市生态环境局与市检察机关的共同督促,赔偿资金已全部到位。

案件亮点:一是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赔偿共同推进,提高企业磋商与和解的积极性,加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治理的进度;二是通过磋商使得企业将大量资金投入到污染源头治理上,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既助力企业健康发展,又保护周边环境及居民生活;三是促进企业进行环保技术改造升级,阜丰公司治理恶臭气体排放改进的生产工艺获得了国家专利,在全国同类企业中率先承担环境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实现了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共赢。

案例五、中石油吉林油田分公司违规进行石油开采致大布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简称吉林油田公司)2003年-2004年无相关审批手续于大布苏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及缓冲区内开始进行采油项目建设,2005年3月投入开发(乾安采油厂花17区块),对保护区内土壤及植被造成破坏。经磋商达成协议,吉林油田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总计4465.46万元,包括清除污染费用2985.90万元、土壤修复费用479.37万元、生态修复费用769.83万元,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230.36万元。其中清除污染、土壤修复、生态修复由吉林油田自行组织,实际上缴省级财政为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230.36万元。吉林油田于2019年8月底完成了修复工作,经修复效果后评估,修复工作达到了预定的修复效果。

案件亮点:一是发挥制度优势,磋商推进落实。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遵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顺利达成一致,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顺利进行。二是落实主体责任,规范自行修复。鼓励生态环境损害者“自行修复”或“自行委托第三方修复”签订协议承诺,按时限完成修复并通过验收。三是规范资金管理,解决鉴定费用瓶颈问题。双方按照资金管理办法,通过磋商,妥善解决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后评估等费用问题。

案例六、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张建某等垃圾倾倒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2018年6月,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沪芦高速西侧断头沟和河浜发现大量偷倒的毛垃圾,总量约1800吨,占地面积约800m2。经专业机构评估,该案涉及五个赔偿义务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450万余元。案发后,奉贤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相关部门积极开展索赔各项工作。在四团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下,奉贤区生态环境局与赔偿义务人于2019年1月16日经磋商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由义务人自行组织修复,并支付保证金。目前,修复工作已全部完成。

案件亮点:一是试行履约保证制度。为保障修复义务的履行,赔偿义务人支付保证金作为履约保证,并明确如未按时完成修复工作,保证金将用于代为修复。二是首探“从业禁止令”。探索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对接,协议的履行情况作为认罪认罚情形,在刑事判决中予以考虑。在适用缓刑的同时发布“从业禁止令”,禁止相关被告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三是注重部门联动。生态环境部门受赔偿权利人指定开展索赔工作,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磋商,绿化市容部门对清运方案进行备案,属地基层政府管理履约保证金,共同推进损害赔偿工作。

案例七、无锡市五冶金属压延有限公司水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2018年2月,无锡五冶金属压延有限公司(下称“五冶公司”)厂区北侧雨水管路中有含铬废水排放,导致里夫泾浜被污染,引发生态环境损害。经调查与鉴定评估,确定该案赔偿义务人为五冶公司,损害赔偿数额189.19万元。2018年10月,无锡市生态环境局经指定与赔偿义务人开展了磋商,并成功签订了磋商协议,目前该案件的环境修复工作已完成,并通过修复效果后评估。

案件亮点:一是充分论证修复方案。在磋商前,无锡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市公安、检察、法院、司法、专家、法律顾问等,统筹考虑、论证修复方案的可行性、成本效益性、赔偿能力等,与赔偿义务人共同选择合理的修复方案。二是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赔偿义务人按照修复方案自行修复并支付生态损害赔偿资金。三是修复效果后评估提交备案。赔偿义务人将修复过程的全部资料提交赔偿权利人备案。四是赔偿情况作为刑事案件量刑的参考依据。赔偿义务人完成环境修复工作,相关资料同时报送检察院和法院,作为量刑依据。

案例八、毅嘉电子(苏州)有限公司渗排电镀废水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2018年5月23日,苏州高新区环保局接到对毅嘉电子(苏州)有限公司涉嫌偷排废水的投诉后,区环保局、公安分局成立专案组,查实了该公司渗排的电镀废水流入河道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经司法鉴定评估,损害数额为622万元。2019年6月以来,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该公司开展了三轮磋商,签约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并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目前,该案件的赔偿金已交付,修复工作已基本完成。

案件亮点:一是启动环保公安执法联动。环保调查开始,公安部门就全程介入侦查取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评估,规范案件调查、证据保全和法律适用等有关事宜,形成案件查处协作制度,严格依法依规,为生态损害赔偿提供依据保障。二是彰显了环境法律严肃性。通过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赔偿磋商、司法确认、生态修复等举措,有效遏制了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对损害行为责任主体产生了巨大的威慑力。三是扩大了公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成功磋商后,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报道,并在网上进行公告,极大的提高了公众参与环保、支持环保的热情,起到处置一个、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的作用。

案例九、浙江上峰建材有限公司大气污染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磋商案

案情简介:2017年4月11日下午,原诸暨市环保局会同当地公安局联合突击检查浙江上峰建材有限公司,发现该企业通过在在线监测取样管上套装管子并喷吹经石灰中和后的气体的方式,干扰自动监测数据。该案件为两高新司法解释实施后浙江省查处的第一起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造假案件。经鉴定评估,该案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110.41万元。2018年8月6日,原绍兴市环保局会同相关单位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在赔偿义务人自愿追加175.58万元赔偿金的情况下,达成以替代修复形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磋商协议。2018年12月18日,绍兴市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对赔偿协议进行司法确认。2019年1月16日,替代修复项目通过评估验收。

案件亮点:一是勇于改革突破,积极创新实践。赔偿权利人在没有经验借鉴的情况下,大胆探索实践,积极完成赔偿磋商,成为浙江省首个通过司法确认的案例。二是灵活修复方式,深化赔偿实践。该案件以赔偿义务人在当地开展环境整治、修建公园的“替代修复”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在落实损害赔偿、警示企业的同时,改善了当地环境。三是引入地方监管,保障修复效果。该案由当地镇政府负责修复过程的监督管理,第三方机构负责资金审计,实现了修复项目的有效监督,确保了修复项目的质量。

案例十、安徽池州月亮湖水污染生态环境损害案

案情简介:2019年3月28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市碧桂园项目地块东侧月亮湖污染问题进行现场调查,发现月亮湖碧桂园项目有两个非法排污口,2017年发生窨井污水外溢,物业公司施工处理时误将污水管道接入了雨水管道,导致约50万吨生活污水直接流入月亮湖,致使湖体水质超标。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及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在认真调查勘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经专家测算,修复费用在50万以下,采用简易评估认定程序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具了《池州市月亮湖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意见书》,鉴定评估结论认为,损害环境的事实成立。专家建议采取异位处理、清淤、清水替换和生态系统重建的修复方式进行修复,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约48.9813万元。2019年10月22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与涉案单位进行了磋商,并签订了赔偿协议书,由涉案单位自行开展修复。目前,修复工作正在按计划实施之中。

案件亮点:这起案例是安徽省首例运用磋商程序办结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一是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经过一次磋商达成共识。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在磋商启动前及时展开充分调查、鉴定评估等工作,为顺利开展磋商并达成共识奠定了基础,实现磋商效率和修复效益的双赢。二是引导企业自行修复,实现修复及时有效。该案中,赔偿义务人以异位处理、清淤、清水替换和生态系统重建的修复方式进行自行修复,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有利于促进生态环境及时有效修复。三是积极探索实践简易评估认定程序,提高案件办理效率。本案中,生态环境损害事实清楚,责任认定无争议,且经专家测算的修复费用在50万元以下,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关于简易评估认定程序的规定,赔偿权利人在磋商实践中对简易评估认定程序的实施进行了大胆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