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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发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典型案例(案例十一—案例二十)

发布日期:2020年05月07日 09:57点击次数:

转载自,http://www.mee.gov.cn/ywdt/hjnews/201911/t20191123_743881.shtml

案例十一、福建晋江市陈埭镇鞋模咬花加工点排放含重金属废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2017年5月25日,环保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晋江市陈埭镇一家鞋模咬花加工点生产废水直排到厂区外空地,经鉴定评估,该案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36.925万元。2018年3月,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开始与赔偿义务人开展磋商。经过磋商,赔偿义务人同意专家评审会意见,即该污染场地污染物铜低于风险筛选值,无需修复,但鉴于其对土壤环境造成不利改变,赔偿义务人应进行货币赔偿。随后,赔偿义务人于2018年9月28日缴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36.925万元,案件结案。

案件亮点:一是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制度应先行。为了解决本案赔偿款的执收问题,先出台《晋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规定(试行)》等规定,确保工作有依据。二是对于污染地块是否要修复,要根据其污染程度及地块日后规划用途确定。对于污染程度较低、不必修复的案件,应让赔偿义务人支付赔偿金,将赔偿金用于当地其他生态环境修复项目,以免因无谓的修复浪费资金。三是及时开展评估有利于与赔偿义务人达成协议。

案例十二、江西正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非法倾倒污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2017年10月21日,经群众举报发现,江西正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非法转运不明废弃物。经查,污泥共约14800吨左右,由塘栖热电、杭州连新建材有限公司提供。污泥中含有重金属铜和锌等,经评估确定被污染土地修复工程总费用为1446.288万元。经过两轮磋商,九江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9月5日同塘栖热电公司达成协议,由该公司支付赔偿代理处置金487.2387万元。因其他两家公司及侵害人未参加磋商,市政府起诉后,市中院一审判决赔偿上述赔偿义务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案件亮点:本案是江西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以来第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也是该省法院系统审理的第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本案的亮点是,一是部门联合,九江市生态环境局严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适时启动追究9名被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九江市检察院支持起诉、九江中院依法审判,实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司法程序的有效衔接。二是意义重大,本案的处理对于依法惩治损害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环境有价、损害赔偿”的生态环境保护理念,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起到了典型示范效应。

案例十三、济南章丘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2015年10月21日凌晨2时,山东济南市章丘区普集镇上皋村废弃三号煤井发生一起重大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事件,造成4人当场死亡,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经调查与鉴定评估,该案涉及六个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2.3亿元。2017年7月始,山东省原环境保护厅与赔偿义务人开展了四轮磋商,与其中四个企业成功签订了磋商合同;另外两家公司磋商不成功,后经诉讼解决。目前该案件的修复工作已基本完成。

案件亮点:一是先易后难,层次推进。赔偿权利人本着先易后难、先小数额到大数额的工作原则,先对其中责任较小的三家公司开展磋商。二是多次磋商,分级进行。先后召开四次磋商会议,把焦点问题逐步缩小,并结合实际情况,逐个谈判,统一认识。三是赔偿数额不变动,交纳方式可协商。磋商过程中,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经济情况协商赔偿金分次交纳。四是分别签订赔偿合同。省生态环境厅结合各赔偿义务人的具体实际,分别签订赔偿合同。该合同对各个赔偿义务人来说相互保密,充分尊重赔偿义务人的各项权利。

案例十四、湖南郴州屋场坪锡矿“11·16”尾矿库水毁灾害事件

案情简介:2015年11月16日,因连日受强降雨影响,位于郴州市北湖区的云南锡业郴州矿冶有限公司屋场坪锡矿尾矿库排水竖井上部坍塌,尾矿库内积水及部分尾砂经排洪涵洞下泄,导致郴州市北湖区芙蓉乡安源工区约200人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同时造成尾矿库下游杨家河和武水河砷浓度超标,农田菜地土壤受到污染。郴州市人民政府成立的处置工作组与赔偿义务人云南锡业郴州矿冶有限公司经磋商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1568.7337万元。目前,该事件的修复工作已完成。

案件亮点:一是行动迅速,启动调查。事件发生后,省、市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迅速调度,应急处置,将生态环境损害降至最低。应急处置一结束,郴州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安监、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参加的事故灾损公估协调处置工作组,与评估机构联动,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与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确保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数据的可靠性和时效性。二是部门合力,磋商优先。在市协调处置工作组的领导下,涉及的北湖区、临武县、宜章县人民政府分别成立了相关协调处置工作组,与赔偿义务人开展3次磋商,达成磋商协议。同时,开展修复工程技术方案的编制,为后续修复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三是创新模式,修复落地。基于事件涉及区县多,积极探索了市政府牵头,两县一区政府落实修复责任,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考核的模式,确保了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的按时按质完成。

案例十五、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电镀液渗漏生态环境损害案

案情简介:2018年4月,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信隆公司)违法排污,造成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严重受损。经鉴定,受到污染的土壤土方总量为8754.48立方米,受到污染的地下水总量为121.63立方米。据鉴定,该案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损失在935万元以上。2018年12月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开始与信隆公司开展赔偿磋商,于2019年6月10日正式签订了深圳市首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案件亮点:一是通过该案,建立了深圳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机制,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工作方案,指定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此项工作;二是创新了案件筛查工作机制,制定了筛查制度,确保了集中力量办理重大案件;三是强化了部门协作机制,深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联合会商,促进了索赔过程的正确开展;四是强化了环境污染的民事责任追究,为构建民事、行政、刑事“三位一体”的责任追究体系提供了实践案例;五是推动了土壤污染调查以及治理修复相关规划和指引的完善。

案例十六、重庆市长寿区晏家镇沙溪河水体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2018年1月,重庆长寿区晏家镇发生废酸倾倒事件。经调查与鉴定评估,该案系跨区域危废倾倒案,3个赔偿义务人均委托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处置废酸,该单位将废酸擅自倾倒至沙溪河,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99.1万元。11月,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与赔偿义务人分别召开磋商前沟通会和磋商会,签订赔偿协议,3个赔偿义务人按照倾倒废酸重量比例全额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案件亮点:一是探索多个赔偿义务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案件涉及废酸倾倒者人数众多且关系复杂,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难以分摊。赔偿义务人为废酸处置主体责任单位,磋商中,愿意按照各自倾倒废酸量承担环境损害责任。二是探索资金管理模式,将鉴定评估费4万元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再通过磋商约定追偿,确保案件的顺利推进。三是探索处理生态环境损害偿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关系。将赔偿义务人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情况纳入定罪量刑参考或政处罚裁量参考,实现追究赔偿义务人责任和修复生态环境的双重效应。四是探索磋商中引入法律和鉴定专家参与机制,邀请法律顾问和鉴定评估专家全程参与磋商,出具磋商协议审查意见书,确保磋商合法性。

案例十七、重庆两江违法倾倒混凝土泥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2019年3月,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分局现场检查发现赔偿义务人违法排放混凝土罐车清洗废水和倾倒混凝土泥浆,对土壤及水体造成污染。经调查与鉴定评估,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948.16万元。2019年7月,两江分局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开展土壤生态修复,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完成修复效果后评估,修复效果达到预期目标。

案件亮点:一是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公益诉讼衔接。磋商中,结合检察建议书,借助检察机关介入,督促赔偿义务人修复生态环境,对探索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赔偿衔接提供借鉴。二是联合办案构建严密责任追究法网,实现行政、刑事、民事责任同步追究。行政、公安、检察、法院召开联席会议,依职能联合追究赔偿义务人行政、刑事、民事责任。三是引入人民监督员和专家现场督促,强化公众参与,提高聚焦群众关切,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组织人民监督员和专家现场检查生态修复情况,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公众的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案例十八、贵州息烽大鹰田违法倾倒废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2012年6月,开磷化肥公司委托息烽劳务公司承担废石膏渣的清运工作。息烽劳务公司便将污泥渣运往大鹰田地块内非法倾倒,形成长360米,宽100米,堆填厚度最大50米,占地约100亩,堆存量约8万立方米的堆场。原贵州省环保厅委托贵州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进行评估并出具的《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报告》显示,此次事件前期产生应急处置费用134.2万元,后期废渣开挖转运及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约为757.42万元。2017年1月,贵州省人民政府指定原贵州省环保厅作为代表人,与息烽劳务公司、开磷化肥公司进行磋商并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清镇市法院依法对协议内容进行了审查并依法裁定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受损地块现已修复完毕。

案件亮点:本案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开展后,全国首例经磋商达成赔偿协议的案件,也是全国首例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被新闻联播、焦点访谈多次报道。该案对赔偿协议司法确认的程序、规则等进行了积极探索。人民法院在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及时向社会公开赔偿协议相关内容,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通过司法确认赋予了赔偿协议强制执行效力,有力保障了赔偿协议的有效履行。本案的实践探索已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所认可和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也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司法确认作出明确规定。

案例十九、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水污染生态环境损害案

案情简介:2018年3月18日至19日,福泉市马场坪持续暴雨,导致瓮福集团发财洞废水溢流,造成下游重安江、清水江总磷、氟化物超标。本次事件造成发财洞下游重安江约157公里的地表水受到污染,污染水体总量约4209万立方米,赔偿费用共计467.035万元。2018年12月25日,经过磋商,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与赔偿义务人达成《瓮福集团发财洞污水处理装置“3.18”废水泄漏事件生态环境赔偿协议》。2018年12月27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与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向黔南州中院申请了司法确认。该案遂进入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程序中。

案件亮点:本案是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引发环境污染应急处置,并形成了跨区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贵州省生态环境厅通过以主动磋商为先导,以司法确认为保障,以生态修复为目标,督促企业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启动修复,将生态环境损害降到最低,最大限度的保护生态环境。在本案中尝试了主动磋商的做法,确立了对跨区域生态环境损害的解决机制。这一新的有效的举措将在今后涉及跨区域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中发挥重要作用,具有深远的法律意义和指导意义。

案例二十、陕西省延安市“5·27”北洛河污染事件

案情简介:周某某、李某等3人于5月27日驾驶罐车先后两次将中石化华北油气分公司延能联合作业部富平探2井的钻井废液运输至富县杨家湾大桥排入洛河,致使洛河富县、洛川部分河段水体污染。省市县生态环境部门采取截污、引蓄、吸附等有效措施,使污染物在洛川县境内得到有效拦截并消除,本事件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受委托对本次污染事件进行评估。8月20日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召开磋商会,邀请检察机关、鉴定机构、律师参加了磋商,双方一致认可鉴定意见,由华北油气分公司延能联合作业部承担本次污染事件产生的应急处置、环境损害评估、生态环境损害等费用462.73万元。本案结案。

案件亮点:一是完善的制度建设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据可依。延安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财政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出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二是及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市政府委托鉴定评估机构对污染事件开展评估鉴定,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奠定了基础。三是建立司法衔接机制。市生态环境局与市公安部门联合调查,形成强大合力。四是建立法律服务机制。邀请专业律师介入,对案件的磋商等采取“跟踪服务”。